海南高院发布涉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新规


  近日,海南高院印发《关于开展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6类涉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分别指定由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通知》所称临时仲裁是指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的临时仲裁。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规定了临时仲裁,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并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调查取证等。

  《通知》所涉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以下6类: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临时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临时仲裁裁决案件;临时仲裁程序开始前或程序进行期间,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案件;临时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支持调查取证案件;其他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上述6类案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指定由以下法院管辖:属于海事海商纠纷、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涉航空类纠纷,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民商事纠纷,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试点期限为两年。《通知》自2024年9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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