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仲裁协会会费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仲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缴纳和使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及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费:仲裁机构会费为15万元/年;其他单位为5万/年。
(二)个人会费:会费为500元/年/人。
第五条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会员应在入会同时向本会缴纳本年度会费,其后年度的会费统一于该年度3月31日前向本会缴纳。
每一年度会费缴纳,应在确认当年度会员资格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会费计算期间为1月1日~12月31日。
首次入会的会员按其首年度成为会员的时间按月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其当年度成为会员的月份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十二分之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会员因任何原因退会,其已缴纳的该年度会费不退回。
第七条 会员需要缓缴、减免会费的,应在会费缴纳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员会费直接向秘书处缴纳。
第九条 会费使用原则为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途包括:
(一)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
(二)召开仲裁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会;
(三)开展仲裁宣传推广活动;
(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会员监督和奖惩工作;
(七)开展行业文化、信用体系建设;
(八)协会信息化建设和维护;
(九)协会执行机构日常运作经费;
(十)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其他费用,包括公益服务、行业创建等。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有权于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理事会提交的上一财政年度的会费决算报告和该财政年度的会费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部门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与决算报告。
理事会应于每一财政年度前三个月内,根据全年工作实际需要,完成上一财政年度的会费决算报告、制定该财政年度的会费预算报告,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管理机构所作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决定和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将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会费收支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有权根据本规则制定关于会费收缴与使用的实施办法。理事会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本规则抵触。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仲裁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仲裁协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