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程序仲裁员选任及行为准则指引
来源:海南仲裁协会 2024-07-01
一、宗旨与原则
1.为进一步加强海南自 由贸易港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 员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全面提升临时仲裁质量,完善临时仲 裁制度,提高临时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仲裁法》”)《海南自 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 规定》(“《海南国际商事仲裁规定》”)《海南自 由贸易港临时 仲裁规则》(“《海南临时仲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2.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选定依照《海南国际商事仲 裁规定》《海南临时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
3.海南省仲裁协会、仲裁机构等临时仲裁的指定机构应 保障临时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二、仲裁员及其任职资格
1.本指引规定的仲裁员是指由临时仲裁案件当事人选 定或根据《海南临时仲裁规则》等相关临时仲裁规则被指定 担任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相关人员。
2.临时仲裁程序中选定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仲裁法》规 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资格或标准有其他更高或特殊 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仲裁程序应适用的仲裁地程 序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仲裁员的选定程序
1. 当事人可以从海南省仲裁协会临时仲裁员库中选定 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选定库外仲裁员的,应当经海南省仲裁协会确认。
3.当事人对于选定仲裁员程序、组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当事人未约定的,则按照下述规则选定仲裁员
(1)在三人仲裁庭中, 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仲裁 员,并由如此选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 选定仲裁员的要求后十五日内未选定仲裁员的,或两名仲裁 员在被选定后十五日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的,经一 方当事人请求, 由指定机构加以指定。
(2)在独任仲裁庭中,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该名仲 裁员;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选定仲裁员要求后十五日内未能就 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 由指定机构加 以指定。
5.指定机构在收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仲裁员 的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指定。
6.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的,多方当事人应分 别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选定仲裁员。
四、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
1.仲裁员接受选定、指定时,应书面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 如果出现应予披露的情形,仲裁员应立即向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书面披露。
2.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的,应在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 10 日 内书面提出。逾期 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 仲裁员回避。
4.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 可以书面请求该仲裁员回避,但应说明回避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和理由,并举证。
5.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后 15 日内书面提出,在此之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应在得知回避事 由后 15 日 内书面提出,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 或书面审理终结。
6.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 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 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被请求回 避的仲裁员也可以主动辞任。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 回避的理由成立。
7. 回避请求发送后 15 日 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未辞任,请求回避的当事人坚持要求回 避的, 由指定机构在回避请求发送后 30 日内作出决定。
五、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 当事人可以请求指定机构对该仲裁员予以更换,指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没有约定指定机构或指定 机构不履行职责的,则由海南省仲裁协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2.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 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本规则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定或 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 指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重新指定仲裁员。
3.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 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4.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若三人仲裁庭中一名仲裁员因 身体原因或依据法律规定在该案中不适宜再担任仲裁员的,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海南省仲裁协会确认后,其余两 名仲裁员如就相关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两名仲裁员 有权就该仲裁事项做出决定、指令和裁决。
六、仲裁员行为准则
1.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审 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2.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案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 同一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谈论有关案件的情况,但仲裁员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调解过程中经仲裁庭合议或仲裁庭 决定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的除外。
3.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 责。仲裁员应当确保充分的时间参加庭审与合议,严格按照 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
4.仲裁员应当遵守庭审纪律,着装得体,准时参加庭审, 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5.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偏袒任何一方,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独立地 审理案件,不因任何利益或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6.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 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 拟定审理方案;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具有明显偏 袒倾向性的言辞及行为,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在开庭审理结束后, 首席仲裁员应在合理期限内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 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 结案件。
7.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 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 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8.仲裁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或存在以下情形:
(1)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2)为成为仲裁庭组成人员,故意违反披露要求和任 职回避规定;
(3)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 人提供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4)违反本指引第六条第 2 款规定私自接触一方当事 人、仲裁代理人;
(5)其他违反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影响 仲裁公正性、合法性的情形。
七、仲裁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1.仲裁员违反所适用的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 临时仲裁的其他制度的,海南省仲裁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其作出行业处分。
2.海南省仲裁协会对于仲裁员的处理、处分不构成仲裁员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前置条件或必然条件,也不影响其他 法律法规的适用。
八、附则
1.本指引供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进行的临时仲裁活动中 仲裁员选任及行为准则参考。海南省仲裁协会会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的临时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的,应遵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2.本指引解释权归海南省仲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