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仲裁协会 临时仲裁案件备案指引 (试行)

海南省仲裁协会
临时仲裁案件备案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仲裁案件备案管理,保障临时仲裁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结合海南省临时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临时仲裁案件备案活动,包括备案提交、材料审核、登记存档、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临时仲裁案件备案遵循“合法合规、及时高效、便企务实、全程留痕”原则,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海南省仲裁协会( 以下简称“省仲裁协会”)是临时仲裁案件备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备案材料接收、审核、登记、存档及相关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主体与期限

  第五条 临时仲裁庭自组成之日起, 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作为备案责任人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备案责任人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 3 个工作日” , 自仲裁庭全部仲裁员选定或指定完毕的次日起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八条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 1 份, 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海南省仲裁协会指定邮箱,电子版采用 PDF 格式):
  (一)《临时仲裁案件备案表》 (见附件),需载明以下核心信息:
  1. 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基本信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2.仲裁地;
  3.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员基本信息、担任机构仲裁员情况 、法律执业机构或所属单位 、联系方式 、选定或指定方式、组庭日期);
  4.仲裁规则( 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名称, 自行约定规则的需注明“ 当事人约定” ,适用《海南自 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的请注明);
  5.备案责任人信息及签字确认。
  (二)仲裁庭组成证明材料:
  1.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书面文件(仲裁通知与仲裁回复等可证明选定仲裁员的文件);
  2.协商或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3.仲裁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如仲裁员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等,省仲裁协会推荐名录内的仲裁员可免予提供)。
  4. 由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的,可直接提供指定仲裁员相关文书,免于提供第 1-2 项证明材料。
  (三)仲裁规则文本( 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规则的,需提交完整规则文本;适用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规则的无需提交)。
  第九条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清晰、完整,纸质版由备案责任人签字,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第十条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仲裁协会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1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责任人需补正的内容,备案责任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按规定备案。

  第四章 备案流程

  第十一条 备案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 线上提交 :通过省仲裁协会指定官方邮箱(注明“ 临时仲裁备案+联系方式”)提交电子版材料,纸质版材料可后续邮寄至省仲裁协会办公场所收;
  (二)线下提交:直接到省仲裁协会办公场所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
  第十二条 省仲裁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材料接收凭证》,注明接收日期、材料名称及份数。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核:省仲裁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及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
  (二)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省仲裁协会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出具《临时仲裁案件备案回执》,载明备案流水号、拟配置案号、 当事人名称、仲裁庭组成情况等核心信息;审核未通过的, 出具《备案不予登记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备案后, 当事人信息、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规则等核心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提交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章 审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仲裁协会审核备案材料时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备案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 申请方与被申请方信息、仲裁地、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规则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三)仲裁员资质是否符合临时仲裁相关要求;
  (四)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 省仲裁协会对临时仲裁备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规定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材料虚假的,应当及时提醒备案责任人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仲裁员管理机构通报,并在海南省仲裁协会官网公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不予登记通知书》或知晓备案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省仲裁协会提出书面异议,省仲裁协会应当在收到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省仲裁协会应当建立临时仲裁案件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对备案材料、审核记录、备案回执等文件进行分类存档,存档期限为备案完成后 10 年; 电子档案可存储于公证机构区块链存证平台,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备案档案的查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仲裁庭、案件当事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可申请查阅本案件备案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持有效法律文书或公函,可依法查阅、调取相关备案档案;
  (三)未经省仲裁协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摘抄、传播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 省仲裁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备案材料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或补正的,备案责任人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延期备案,延期期限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海南省仲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下载)海南省仲裁协会临时仲裁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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